南阳:未成年人KTV内饮酒致死,由谁担责

南阳美容事故致人死亡

南阳:未成年人KTV内饮酒致死,由谁担责? 法院:父母担责60%,KTV与同行成年人均需赔偿, 你怎么看?

12月17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原告父母对刘某的死亡承担60%责任;被告南阳市某KTV承担20%的责任;被告王某、徐某义各承担5%的责任;被告张某保、李某、张某义、马某、曹某各承担2%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7日深夜12时许,被告王某与徐某义在南阳市一处KTV娱乐场所订了一个大包间,邀请16岁的刘某和现年19岁的张某保、18岁的李某、18岁的张某义、21岁的马某、21岁的曹某与14岁的魏某到该房间唱歌并喝酒,期间,刘某发生休克昏倒在地。刘某倒地后,王某等人将其抬到大厅实施抢救并拨打“120”求助,后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因饮酒并发心肌断裂、肺水肿、脑水肿等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事发后,刘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该KTV及所有同饮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共同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  回答;该事件的经过我们大致来梳理一下;该案子的逝者刘某,16岁,和其它人一起到南阳KTV订了一个大包间,同行者有19岁的张某宝,18岁的李某,18岁的张某义,21岁的马某,21岁的曹某,14岁的魏某同在大包间喝酒唱歌,然而,让其他同伴没有想到的是刘某在这期间发生了休克倒地,同伴们随即抬到大厅并且进行抢救,后拨打120,经过医院抢救无效后去世。经过鉴定,刘某因为喝酒,身体并发心肌断裂,肺水肿,脑水肿急性性呼吸障碍而去世的。还有,刘某先天性患有心脏病,经过了治疗,但是身体仍然是需要注意和保养的。三方的责任过失,KTV的责任,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有一条就是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根据此条规定,就是在外就餐时也不准给未成年人提供酒品。当然,在家时由其监护人进行约束。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所以,该KTV在16岁的刘某因为喝酒不幸发生去世是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他们是酒水的提供方,不过需要承担的责任相对来说比较小。

作为同伴,19岁的张某保、18岁的李某、18岁的张某义、21岁的马某、21岁的曹某,都是属于成年人,带16岁的刘某,14岁的魏某到KTV饮酒,负有保护的义务,而且对刘某有过心脏病的历史一概不知,仍然让其喝酒,导致刘某发生不幸的意外,同伴也必须承担一部分责任法律上的要求是;“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还有双方均无过错型。  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综合来看,前三种类型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四种类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父母和最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明知道儿子有心脏病,而且是先天性的,虽然已经治疗的差不多康复,但是,身体依然是有隐患的。心脏病最忌讳的就是有不良生活习惯,比如喝酒,饮食不健康等,父母没有对其儿子起到应有的监管责任与义务。

加上16岁的刘某自己过于放纵,没有节制的喝酒,结果一失足成千古恨,明知道自己有心脏病还不加以克制,出事了让父母痛苦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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